犯虚开公用罪有什么后果
|
甲公司、被告人洪犯虚开公用罪上海市宝山区刑事宝刑初字第35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平易近查察院。被告单元甲公司。诉讼代表人洪,该公司总司理。被告人洪。因本案于2010年1月14日被取保候审。
上述现实,被告人洪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,且有证人梁、赵、税务机关的抵扣证明、停业执照、税务登记证;上海市宝山出具的工做环境;纳税申请表、扣款回执、电子报税付款通知等,脚以认定。
本院认为,被告单元甲公司及间接担任的从管人员洪,其行为已别离形成虚开公用罪,应予惩罚。公诉机关的犯罪现实清晰,确实充实,成立。被告人洪有自首情节,对被告单元甲公司及被告人洪可依法从轻惩罚。按照《中华人平易近国刑法》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、第三款、第四款、第六十七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,判决如下。
上海市宝山区人平易近查察院:2005年12月至2006年10月,被告人洪正在运营被告单元甲公司期间,正在没有实正在营业的环境下,以领取开票费的体例,让乙公司为单元虚开公用28份,价税合计人平易近币1461000元,此中税款为人平易近币212282。03元,上述税款均已申报抵扣。
2009年6月2日,被告人洪接德律风通知后自动至机关投案,并照实供述了上述其参取的犯罪现实,被告单元已补缴全数税款。
洪回到社区后,该当恪守法令、律例,从命监视办理,接管教育,完成公益劳动,做一名无益社会的。 |
